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12月3日,滁州常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并达成协议,赔偿金额27.2772万元。该案是滁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磋商会议由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主持,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生态环境局、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涉案企业和部分企业代表参加磋商会议。
磋商会上,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报了赔偿义务人滁州常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的案件查处情况,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依据及结论作出解释说明。市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在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滁州常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磋商讨论,经过双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顺利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通过磋商,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破坏环境为代价,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发展方式已走到了尽头,必须转向“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的绿色发展道路。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既为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范例,也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探索了新路径,更是我省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